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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何某等12人涉恶被判刑

来源: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2-04-07 11:29:03 访问量:

日前

由安远警方侦办的何某等人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了

12人因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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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

被告人何某经多次服刑改造仍不思悔改,于2014年7月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曾某灵、黄某林、薛某亮、郭某文、林某胜等具有前科劣迹人员经常聚集一起,先后租用安远县某乡镇的房屋为据点,并陆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在安远境内和周边市、县的赌场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发放高利贷,安排组织成员进行暴力催收,谋取不法利益。逐渐发展成为以何某为首要分子,曾某灵、黄某林、郭某文、林某胜、刘某、郑某栋为骨干成员,薛某亮、杜某海、唐某春、阳某松、李某龙、陈某峰(在逃、未归案)、唐某明(在逃、未归案)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安远社会上称为“何氏公司”。

    2015年至2017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法牟取暴利、确保非法放贷资金能够快速收回,目无法纪、肆意妄为,有目的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安远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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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曾某灵、黄某林、郑某栋等11名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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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进行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时

符合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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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法规定了,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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