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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4-02-07 11:51:00 访问量:

为依法打击惩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树立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法律严令禁止赌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棋牌、麻将、骨牌、骰子、电子游戏机、“六合彩”、互联网、微信红包、“德州扑克”等各种形式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违者依法予以打击惩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或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均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用具,或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的,以及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赌具、资金、接送赌客、望风看场、收受投注、兑换筹码、计算机网络、通讯工具、赌资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五、会所、宾馆、酒店、茶楼、活动中心、棋牌室、游艺室等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场所内活动的人员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赌博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以下六类特定对象,公安机关予以重点打击:(一)职业化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和团伙骨干成员;(二)在赌博场所暴力护赌、“宰客”敲诈的黑恶势力团伙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三)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地、资金、工具等条件或者接送赌客、望风看场、收受赌注、兑换筹码、结算赌资等帮助的。(四)为赌博活动充当“保护伞”的人员;(五)以赌博为业,多次参赌聚赌的重点人员、前科人员;(六)参赌涉赌的乡镇干部、国家公职人员。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或者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或者出于他人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赌博活动的欺骗性、危害性,自觉抵制诱惑,并积极支持禁赌工作。发现有关涉赌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证人进行严格保密和保护。对举报提供重大赌博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797-8303122。

(二)信件举报: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29号赣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邮编:341000。

(三)来访举报:赣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赣州市公安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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